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针对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长春大冬会)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为赛事的筹备提供支持。

根据三部门的声明,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在销售电视转播权所得的收入以及赞助计划(涉及货物和资金)的分成收入,将获得增值税豁免。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例如标志)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以及发行收费卡所产生的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

在纪念品方面,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均将免征增值税。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获得的收入,也在此次增值税豁免范围内。对于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的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用以及提供相关服务所得的收入,同样予以免征增值税。赛会结束后,执委会出让资产所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在印花税方面,执委会用于记录其经营活动的账簿以及签署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其应缴纳的印花税。对于财产所有者为支持执委会而捐赠财产所产生的产权转移凭证,也将免征印花税。

海关方面,执委会为筹办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并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用于赛事的消耗品,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至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处理。若在赛会结束后复运出境,将予以核销。若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征收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